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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的应用初论

发布时间:2016-09-29 15:38

  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通常理解上的认识论和技艺性问题上升到民法学的本体论问题颇值得探讨。本文从明确树立解决问题意识,明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方法,如何对待法律概念和法律判例素材等方面,尝试提出一个形成民法教义学操作共识的基本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民法教义学的应用是关涉到民法正义实现的本体论问题。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理论抽象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共识的技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理论界,民法教义学的研究最近十年才引起中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原因如下:

 

  民法教义学方法论貌似一种“高深”的学问,非一般学者能力可及,以致大家避而不谈,恐贻笑大方;民法教义学的应用自觉需要民事实体法学者,特别是有德国留学背景的学者的学术积累,否则,可能造成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实务运用的脱节和隔阂,沦为空对空的虚妄说教。

 

  在实务界,司法实务工作者貌似对法律运用的技艺方法掌握的如火纯青,但事实上是应该归功于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是法律理解的“前结构问题”,缺失的是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方法论训练,而最适宜的训练方法是民法教义学,也即是说,民法教义学应当达成最基本的应用共识,易于操作,而不是完全依赖实务的经验积累。

 

  因此,十分有必要梳理民法教义学的技术内核,将民法教义学中最基本的原理总结、提炼为便于操作的技术或者流程并以此来推动民法的应用转型。

 

  二、民法教义学的生命——解决纠纷

 

  无生活不纠纷,法学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正是因为法律能够独立地解决特定生活纠纷。法律规范虽然由语言文字构成,但法律的实际效力却是由纠纷的具体解决效果为评价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而实现的过程不能在完全依靠“自然经济”的口口相传或者经验累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学教育生产模式应该能够“流程化”、“批量化”地生产法律适用人产品。因此,民法教义学的教育目标应该为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应该无限贴近纠纷的解决。

 

  面对民事纠纷,纠纷主体首要考虑的是纠纷的解决本身,而不是抽象的正义、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看起来高大上的东西。基于纠纷解决的“迫切”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日常语言。但这种游刃有余的转换能力需要民法教义学的请求权基础思维的长期训练。民法教义学对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杂症没有解决力,法律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民法教义学也就失去了研究价值。因此,解决纠纷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终极价值追求。法律争议如何解决,这构成法律人的核心任务。相应地,我们的能力培养就应当以此为指向。

 

  法教义学的研究与解决争议是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一种面向纠纷的条文解释学,起点是法律规范,终点是解决纠纷,法律条文通过法律适用方法达致纠纷解决。教学方法上,应该重视实例训练,将基本概念和法律的解释适用纳入案例之中,重点是解题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民法教义学思路。

 

 民法教义学的应用初论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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